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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共33条内容,较原决定增加了17条。这是该决定颁布施行13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张天培在说明修订草案有关情况时介绍,从近年来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看,特别是对照中央及省委有关经济发展的决策要求,以及主题教育调研检视情况,现行决定存在监督内容不够全面、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程序规范不够细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等问题,有必要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
修订草案明确了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并调整了经济工作监督范围,细化和完善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监督的有关决定。
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修订草案对原决定规定的经济工作监督范围进行了整合拓展,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对7个方面工作开展监督,分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重点经济工作,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地方金融工作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常委会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
针对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修订草案明确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报告。
围绕全省经济工作重心和大局,修订草案明确监督重点,主要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安全等落实情况。修订草案还界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报告的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明确了重大工程、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和监督方式。
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专业性强等特点,修订草案提出注重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成果的运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相关智库作用,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的数字化水平,提升监督效能。修订草案明确,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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